哈尔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
栏目: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:2023-05-06

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鼓励技术进步,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制定本条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。

 第二条国家根据机动车的使用和安全技术以及排放检测状况,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。

 第三条商务、公安、环境保护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,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。

 第四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强制报废。车主应当将机动车卖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卸企业按照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和处理。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、号牌、行驶证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:


(1)达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的;

 

(2)经修理、调整仍不符合在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;

 

(3)经过修理、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;

 

(4)检验有效期届满后,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[小时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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